檢方起訴指出,被告與被害女童為鄰居,利用地利之便,以每月1次的頻率,強迫女童與其發生性關係,並在事後給予少量金錢作為封口費。直到女童因感染性病出現陰部疼痛,向母親反應後,整起惡行才曝光 。
檢方於偵辦時發現,被告在每次性交後,會給予被害女童23元至150元不等的金錢。整起事件是因女童遭被告感染性病,導致如廁時陰部疼痛,向母親反應後,全案才曝光。女童的母親隨後向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提出告訴。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引用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意旨指出,針對未滿7歲幼童進行性交行為,因幼童欠缺性交合意能力,即便未施以傳統暴力手段,也應論以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對未滿 14 歲男女犯強制性交罪」。調查也發現,女童曾在警詢中提到,若不聽從被告指示會遭毆打,顯示被告係以威嚇手段違反女童意願進行性交 。
被告從2011年8月案件繫屬法院後,便未再面對法律制裁,導致案件長期懸而未決。直到近期,法院確認被告已於2024年4月20日死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這起案件因被告的死訊戛然而止,被害人與家屬等待了13年的司法正義,最終卻因被告死亡,屏東地院合議庭諭知全案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