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5年1月間,林男騎車行經新竹縣新豐鄉時,先從女子身旁經過並伸手碰觸其腰臀大腿部位,女子驚覺後轉頭查看,受到不小驚嚇,她再往前走約一百多公尺時,未料林男竟跟上去,再次觸摸相同部位,女子不甘受辱,憤而報警。
面對指控,林男起初否認犯行,辯稱公司聚餐剛結束,誤以為被害女子是自己的同事,因此只是「打招呼拍背」,並非故意碰觸隱私部位。然而檢警勘驗監視器畫面後,認定其說詞與事證不符,犯行明確,林男雖於審理時改口認罪並表示願意和解,但被害女子無意接受。
法院審理時指出,林男不僅侵害被害人的身體自主權,造成對方心理不適,更曾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入監服刑,於假釋期滿5年內再犯本案,依法構成累犯,法官認為其在警詢及偵查期間仍持續否認犯行,顯見對刑罰反應能力低落,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