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維珊表示,此類型事件的法律依據規定在《民法》第1089條第2項,該條文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之權利義務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由於羽球小將目前正值簽約關鍵期,順利開戶與否屬於影響孩子未來發展前景的「重大權利義務事項」,梁律師建議,在孩子生父避不出面、父母雙方現有離婚及子女監護權歸屬等訴訟,還繫屬在法院審理的情況下,母親可立即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
法官可在雙方的訴訟本案判決前,先針對緊急狀況做出裁定,授權由母親單方簽署文件以辦理銀行開戶、完成簽約。
提出暫時處分搶時效 證明有急迫性即可
但梁律師提醒,為了讓法官加速處理,家長必須提出有力證明,例如與球團之間的合約、簽約最後期限等,證實若未能在期限屆至前完成開戶,將直接導致孩子喪失簽約資格。「只要能提出相關證明有急迫情況,法官就有依據加速做出裁定,暫時繞過生父的簽名程序,准許由母親單獨行使開戶同意權!」
此外,孩子父親若被查出確有惡意阻攔孩子職涯發展的積極或消極行為,將成為未來法院判定監護權誰屬的重要參考,母親可據此主張改定親權,不讓孩子的未來處處受到牽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