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3日,44歲楊姓男子因對景福派出所一名員警的案件處理結果心生怨懟,竟於晚間10點52分駕車至派出所對面,並從車內拿出蠍式衝鋒槍朝景福所連發14槍,造成派出所建物多處毀損,彈痕累累,犯案後駕車逃逸。
楊男在逃跑過程中和前來追捕的員警發生槍戰,情緒激動的他朝警方擊發17發子彈,造成蔡姓員警肩、胸等部位中彈受傷,楊男則於當晚11時20分在桃園區永安路落網。
桃園地方法院審酌,認定楊男行為構成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手槍罪、持非制式衝鋒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罪以及殺人未遂罪,判決應執行18年4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25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
楊男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楊男主張,非法持槍罪部分,僅就量刑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公共場所開槍罪部分,楊男供稱,自己沒有殺害蔡姓員警的念頭。
二審今天認定,楊男犯罪所生危害鉅大,考量他的素行、犯罪動機、犯後態度等一切情形,判決應執行18年4月徒刑,併科罰金25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