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李男與楊女於去年5月30日分手,2人分手後,李男與何女交往,但他不滿楊女在交往期間劈腿陳男,並在分手後與其交往,因此分手後李男私自登入楊女的IG帳號,偷窺其私人相簿、活動軌跡、對話內容等,事後還將楊女IG帳號的驗證信箱、手機號碼刪除,影響楊女帳號正常使用。
李男盜用楊女帳號期間,私自下載對話紀錄、相片、Google軌跡、非公開的限動影像等資料,他在去年6月至8月間,將這些資料傳送給現任女友何女,再由何女在8月間,連續3天在IG、Dcard等社群軟體發文「公審」楊女劈腿,並將李男盜取的資料公開。
而李男自己也在IG上發文,將楊女的「摯友」限動、聊天內容、活動軌跡以及楊女拍攝陳男的私人照片公開,並指摘2人涉及不正當男女交往關係,藉此報復,甚至還用盜來的帳號將這些貼文發至楊女IG限動。
楊女知悉後,向警方報案提告,案經檢警偵查後,檢察官認李男涉犯《刑法》無故輸入他人帳號而入侵電腦相關設備、無故以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無故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等罪嫌。
何女則與李男共同涉犯《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刑法》加重誹謗、散布竊錄他人之非公開活動內容等罪嫌,新北檢偵結後依法對2人提起公訴,且李男各項犯罪事實接基於不同犯意,並以不同方式散布楊女的非公開活動內容,應視為數罪,請求法院分論併罰;2人使用的手機、電腦等則宣告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