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甲爐碴案/郭再欽等8人共判超過20年 法院追徵6500萬不法所得
台南地院認定明祥馨公司負責人郭再欽等8名被告,長期透過非法手段在農地及工業區掩埋高達數十萬公噸的廢棄爐碴,情節嚴重。資料照片

學甲爐碴案/郭再欽等8人共判超過20年 法院追徵6500萬不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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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9 19:56:00最後更新 2026/06/29 19:56:24

記者:

辛啓松

台南學甲爐碴案29日一審宣判,台南地院認定明祥馨公司負責人郭再欽等8名被告,長期透過非法手段在農地及工業區掩埋高達數十萬公噸的廢棄爐碴,情節嚴重。主嫌郭再欽各判刑8年6月(不得易科罰金)、2年2月(可易科罰金),法院同時沒收其非法所得,包含竊佔國有地所得139萬餘元,以及非法清除爐碴所得6516萬餘元。其餘被告也分別被判處5年到4個月不等。

核心人物判刑最重 主嫌郭再欽判8年6月

本案首要被告、明祥馨公司負責人郭再欽,被法院認定為全案核心,負責提供土地及指揮填埋作業。法院指出,郭再欽觸犯《廢棄物清理法》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共7罪)、《公司法》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廢棄物清理法》申報不實罪(共17罪),以及《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憑證罪(共12罪)等。
針對郭再欽不可易科罰金部分,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他另有可易科罰金之刑期2年2月。法院同時沒收其非法所得,包含竊佔國有地所得139萬餘元,以及非法清除爐碴所得6516萬餘元(與其他被告連帶沒收)。

主要共犯與股東 魏如筠、賴榮添分別判刑5年與4年6月

明祥馨公司的股東與決策者同樣面臨重刑,股東魏如筠因參與非法清理廢棄物、申報不實及違反《公司法》,不可易科罰金部分判刑5年,可易科罰金部分則為2年2月。另一名股東賴榮添,因非法清理廢棄物及違反《公司法》等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負責現場清除作業的人員林富順,則因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及竊佔罪,不可易科罰金部分判刑6年,可易科罰金部分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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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祥馨公司除涉及學甲爐碴案外,也與88槍擊案有關。資料照片

人頭與其他被告 張宗錦、馬祖慰等人刑責

法院也對其他協助隱匿犯行的被告做出判決,明祥馨開發部經理張宗錦提供達昕公司作為人頭公司掩飾廢棄物去向,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申報不實及逃漏稅等罪。不可易科罰金部分判刑1年8月,可易科罰金部分1年10月。購地人頭 馬祖慰提供農地填埋廢棄物,犯非法提供土地填埋廢棄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工程包商王調群協助載運及填埋爐碴,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不可易科罰金部分判刑1年4月,可易科罰金部分1年2月。賴榮添配偶陳素筆犯《公司法》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

公司罰金與犯罪所得沒收

除了個人刑責,法院亦對涉案法人處以罰金,明祥馨公司因負責人執行業務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應執行罰金新台幣200萬元。達昕公司:因負責人執行業務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
在所得沒收方面,法院針對非法清除爐碴所獲取的暴利,宣告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6516萬3286元。林富順個人非法獲取的運費所得1751萬2000元,以及王調群的犯罪所得20萬元亦在沒收之列。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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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甲爐碴案八名被告及兩家公司的犯罪名單與判刑摘要。《鏡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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