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姓駕駛當時是將病患自醫院送返住處,並非執行緊急救護任務,依法不得開啟警鳴器及紅色警示燈,更不能因此主張優先通行權。
法官認為,黃男明知路口號誌為紅燈,仍開啟警示設備直接闖越路口,即使當時有減速,仍已違反《緊急醫療救護法》及交通安全規則,是本案最主要的肇事原因。
法醫相驗死者無酒精成分 無直接證據證明曾飲酒
本案最具爭議的是騎士是否酒後駕車。事故發生後,醫院抽血檢驗曾測得酒精濃度109mg/dL,因此最初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定騎士酒駕,也是肇事原因之一。
不過法院比對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重新檢驗結果,發現死者血液及眼球液均未驗出酒精成分,認為醫院檢測可能因重傷、急救等因素出現偽陽性,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死者飲酒,因此認定不能以酒駕論斷,推翻原先鑑定結論。
報告皆有缺失 法官推翻3份專業鑑定
法官進一步比對3份專業鑑定後,認為內容都有明顯缺失。第一份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定救護車「無肇事因素」,卻忽略救護車當時不是執行緊急任務,沒有闖紅燈特權,且誤認死者酒駕。
第二份覆議委員會雖改認救護車闖紅燈是肇因,但又忽略死者當時已聽見警報器,卻未依法避讓,且以約65公里時速行駛於速限50公里路段,仍有超速過失。
至於中央警察大學鑑定則正確認定救護車違規闖紅燈,但仍沿用死者酒駕的錯誤前提,因此法官認為3份鑑定皆不能完全採信,必須依照所有客觀證據重新認定事故責任。
雙方都有過失 救護車駕駛闖紅燈須負刑責
法院指出,死者雖未禮讓警示的救護車,且車速約65公里,超過速限50公里,確實也有過失,但《刑法》上屬於「雙方皆有過失」,並不因此免除黃姓駕駛的刑事責任。法官認定,黃男違規使用警示設備、闖紅燈進入路口,與死亡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成立過失致死罪。
判決指出,黃姓駕駛事故發生後立即向警方坦承是肇事者,符合自首規定,因此依法減刑。法院審酌黃男坦承犯行、沒有前科,但因始終未能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家屬也表達反對意見,因此不適合宣告緩刑,最終判處有期徒刑6月,全案仍可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