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財力雄厚、境外資源充足 具高度逃亡風險
檢方主張,張俊傑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洗錢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遭求處重刑,具有高度逃亡風險。檢方指出,張俊傑曾透過同案被告高智偉,以不同名義將12萬4817美元兌換成新台幣,另持有市值約1020萬元股票,顯示經濟能力優渥,遠非一般人可比。
此外,檢方調查發現,張俊傑過去還曾透過第三人雲雅舜,自香港匯回市值約1.2億元美金的款項,另經由胞妹張碧琴匯回388萬2600港幣,認為其擁有充足財力及境外資源,足以支撐潛逃生活。
檢方也引用張俊傑過去供述指出,他曾負責多族群文化交流協會相關業務,並證稱協會於八八風災期間接受中國國台辦捐贈人民幣2000萬元,且自己曾受邀籌組表演團隊赴北京奧運演出。再加上其長女張嘉琪長年居住北京,認為張俊傑與中國官方互動密切,具備赴陸發展及逃亡的可能性。
除逃亡疑慮外,檢方認為張俊傑仍有串證、滅證風險。檢方指出,他在搜索時曾拒絕開門,期間還試圖聯繫同案關係人,手機內亦發現刪除對話紀錄情形。考量張俊傑長期負責高金素梅國會辦公室及多族群文化交流協會的實際運作,與多名被告及證人往來密切,若未羈押,恐有影響證詞或勾串共犯之虞。
另外,檢方表示,高金素梅對於多項犯罪事實均以「不記得」回應,或稱相關事務皆由張俊傑處理;而張俊傑則在偵查中供稱高金素梅未涉案,與檢方掌握的客觀證據不符,因此認為僅以交保及限制措施,仍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
法院:多重限制已足以防逃 證據也已保全
不過,合議庭認為,原裁定已充分考量張俊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重大及具有逃亡可能,因此命其提出1000萬元保證金,並搭配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科技監控及定期報到等多項強制處分,已具有相當拘束效果。
法院指出,依起訴內容,張俊傑涉嫌犯罪所得約1518萬元,而其名下已有超過1602萬元財產遭法院裁定扣押,在保證金、財產保全及科技監控等多重措施下,足以降低其逃亡風險。
至於檢方質疑仍有串證可能,合議庭則表示,本案歷經檢調長時間偵辦,目前偵查程序已告終結,相關書證、物證均已完成扣押保全,多名被告及證人也已完成偵訊並具結作證,檢方亦據此提起公訴,顯示案件主要證據已獲保全,與偵查初期仍須大量蒐證的情況已有明顯不同,串證風險已大幅降低。
合議庭並指出,原裁定已明定張俊傑不得與起訴書證據清單中的證人及共同被告接觸,一旦違反相關限制,法院仍可依《刑事訴訟法》撤銷交保並重新羈押,因此現行強制處分已足以發揮嚇阻效果,認定尚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最終駁回檢方撤銷交保的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