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提告主張,洪男是兒子的小提琴老師,幾年前她在洪師推薦下,購買西元1998年製作之「Frederic Chaudiere」小提琴、西元1928年製作之W.E.Hill&Sons古董大提琴弓各一把,合計142萬元,除了讓兒子短期學琴使用,也有收藏保值之意。當時雙方約定洪師應同時交付具有「Raffin等級之國際證書」,她才決定大手筆投資購買。
周女說,不料收到琴具後,大提琴弓的證書竟然只是國內琴商鄭俊騰所開立,而小提琴的證書也缺乏知名人士背書,尺寸甚至與拍賣網站上的紀載不符。她認為自己踩到假琴、假證書陷阱,氣得對洪師提出詐欺刑事告訴,更打民事官司,堅持要求老師退錢或補上真正的國際鑑定書。
洪姓提琴老師大呼冤枉,強調這把1998年製作的小提琴,先前早已透過外交部囑託駐法國代表處,直接向法國原廠工作室查證,證實該證書是真的。此外,雙方簽訂的承諾書上,也清楚載明「本兩件已送鑑定(第三方),證書已交付買方,概不退貨」等字樣,證明周女在付清款項前,就已經找過三家鑑定師看過琴、對品質很滿意才議價成交,根本不存在任何欺瞞。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根據兩造當初的LINE對話紀錄與承諾書,周女在買琴前的確非常熟悉行情,且承諾書上只寫了「證書已交付」,從未明確約定必須具備「Raffin等級」。既然小提琴證書已被駐法代表處認證為原廠真品,大提琴弓的國內證書也具備市場流通效力,法官認定洪師並未施用詐術或有不完全給付的狀況,判周女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