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女子小容(化名)明明知道人夫阿超(化名)有正宮妻子,竟在112年5月至113年9月期間與其發展出不正當關係,小容跟阿超不僅會以老婆、寶貝互相稱呼,還會拍攝親密照片、共同出遊,還說「很大聲,難怪你說不能在你家,太浪了」、「誰叫你這麼會X,很猛,還想被你X」等語。正宮知悉一切後,一怒之下將小容告上法院,求償70萬元。
小容在法庭上辯稱,確實有跟阿超互稱寶貝、老婆,也有拍攝照片,但照片並不是親密照片,至於是否有發生親密行為,還需要正宮舉證,還狡辯說配偶權並不是憲法保障的權利,應該優先保障受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權,主張對正宮的侵害不具違法性。
法官勘驗證據後指出,從對話紀錄、合照可以確定兩人的發展確實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實屬有據,但審酌雙方經濟情況後,認為70萬賠償金過高,判小容須賠15萬元給正宮,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