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爆已領700萬強制險 律師團3點聲明駁斥
聲明指出,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在115年3月31日和5月12日開了兩次庭(言詞辯論),這兩次的開庭筆錄裡面,完全沒有記載「雙方都不爭執原告已經領了強制險700萬元」這句話。家屬和律師在開庭時,也從來沒有承認或表示沒意見說有領到這筆700萬元的款項,這完全是原本的判決書自己寫錯了。
律師團指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開庭過程有沒有遵守程序,完全要看筆錄來證明。最高法院的裁定也明確指出,當事人在開庭時講了什麼、主張什麼,都是以筆錄為準。現在網路上有些言論根據這個錯誤的判決內容去傳播,顯然是錯的。當時的開庭過程都有錄音光碟和法庭筆錄可以證明,家屬也已經依法提起上訴,要糾正原本判決認定的實質錯誤。
另外,家屬在打官司過程中都按時提出證據,絕對沒有故意拖延。聲明表示,根據第一次的開庭筆錄,法院要求雙方要在115年4月30日之前提出證據。經過調查,家屬和律師早在同年的4月17日,就已經趕在期限前,把相關證據送進法院並申請調查,這有郵局送達的雙掛號回執紀錄可以證明。
家屬既然提早完成進度,顯然已經盡到配合訴訟的義務,絕對沒有故意拖延或是因為重大疏忽而遲到的狀況。部分傳聞說家屬遲交證據或故意拖時間,跟客觀的案件檔案資料完全不符合。
律師團強調,綜合以上幾點,原本的判決在認定事實和指揮開庭程序上,都存在著無法補救的瑕疵,不僅侵害了家屬打官司的基本權利,更讓外面的人對家屬產生不必要的誤會與攻擊。今天特別代表家屬澄清,希望能澄清事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