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4年10月25日下午2點多,江男在台南一家統一超商吃泡麵時,拿了一本價值129元的財經雜誌翻看,吃完泡麵後他收拾桌面,隨手將雜誌與手機一併拿在手上離開超商,並駕車離去。5天後超商店長報案,警方通知江男他涉嫌竊盜,他趕忙前往超商補足款項,但仍被依竊盜罪嫌起訴。
台南地院審理時,江男承認在店內翻看雜誌,且未結帳就將雜誌帶走,但辯稱是一時疏忽,並無竊盜犯意。他強調自己是3家公司負責人,當時趕著到工地處理工作,匆忙離開時不慎將雜誌連同手機一起帶走,若真有意偷竊,怎會毫不避諱店內外監視器,將他的「犯行」拍得一清二楚?
法院勘驗超商監視器畫面,發現江男讀完雜誌後,左手拿著雜誌與手機,右手則處理泡麵碗及殘留料理包,之後返回原坐位拿取購買的御飯糰,再將御飯糰、雜誌與手機一併帶走離開超商。法官認為,依影片可知江男當時思慮清楚,處理完泡麵碗及殘留料理包後還知道要把放在桌上的御飯糰帶走,並無因忙碌而出現疏失;況且雜誌那麼大本,怎可能沒發現拿錯?因此未採信江男一時疏忽的辯詞,判他拘役30天,得以3萬元易科罰金。
更倒楣的是,江男不服上訴後,二審台南高分院訂今年1月28日召開審理庭,因傳票送到江男住所無人收受,法院依寄存送達規定,於去年12月29日將傳票寄存在派出所,但江男早在同月26日就已出國洽公,因而錯過到庭為自己辯護的機會,台南高分院則以被告未到庭採一造辯論結案,並於2月11日宣判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江男不甘因此背上竊盜前科,在判決定讞後聲請再審,主張傳票寄存時他已出境,送達不生效力;並提出LINE對話紀錄,證明當天與人約好前往工地,他出現在工地的時間是下午2點34分,可見他離開超商4分鐘就到達,隨手帶走雜誌確實是忙中有錯,事後行為不能回溯證明拿走時有竊盜故意。況且涉及金額只有區區129元,符合微罪不舉,根本不應起訴等,但再審聲請上月已被法院駁回。
就在江男著手聲請第二次再審時,看見高院法官為「75元超商拿鐵案」做出的逆轉判決與旁論,他趕緊再遞出補充理由狀,主張兩案相較,都是財產損害極微小的案件,但拿鐵案的女店員享有完整訴訟權、上訴後改判無罪,他卻在傳票送達不合法、完全沒機會開口的情況下,就被一造辯論定罪,嚴重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公平審判與無罪推定原則,更背離了「微罪不舉」與刑法謙抑原則,希望能敲開再審大門,還他清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