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胡文埕自2010年3月至2014年3月退休前擔任南港輪胎執行副總,負責模具部品等採購業務。2010年間,輪胎模具供應商天盛精微科技副總陳文章為爭取更多訂單,向胡提出以南港輪胎向天盛及關係企業採購新製模具金額的1.5%至3%作為回扣。
收受623萬8000元回扣 涉犯特別背信
法院認定,天盛自2011年中秋節後將回扣金額納入模具報價成本,胡文埕於2012年至2014年春節前夕陸續收受回扣,共計623萬8000元,造成南港輪胎採購成本增加,侵害公司利益,構成特別背信罪。
付300萬和解金 高院改判4年半
高院審理時,考量胡文埕已與南港輪胎達成民事和解並支付300萬元賠償,撤銷一審判決,改判4年徒刑。至於犯罪所得部分,法院認定尚有323萬8000元未返還,扣除應發還被害人部分後,予以沒收,若無法執行沒收則追徵其價額。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並無違誤,今日駁回胡文埕上訴,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