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發回理由指出,余凌沖身居公司要職,涉案犯罪態樣廣泛,對社會食安影響層面重大,未來將面臨嚴重的民刑事責任;以其在食品業界的豐厚人脈、經歷,對於涉案共犯具有實質影響力,且原審已認定他有逃亡的高度動機與能力,2000萬元的具保金等替代手段,是否足以形成實質拘束力,仍有極大疑慮。
此外,台中高分院也批評原裁定有理由不備等違誤,認為檢察官已具體釋明余男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地院卻未具體說明為何此不構成羈押必要性,便逕自認定無羈押必要,因此將原裁定撤銷發回。
台中地院將在收到裁定後,盡速通知余凌沖回到法院重開聲押庭,余男將回到被檢方聲請羈押的狀態,暫時限制人身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