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研討會的經濟刑法學會常務理事、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鈺雄直言,此次修法打著保障人權的旗號,實際上卻架空國家追訴犯罪及刑罰權的功能。他批評,許多提案內容在國外根本不存在,如今卻被提出討論,讓法學者「不知道該怎麼教書」,更感嘆台灣學界竟被迫一本正經研究這些「胡說八道」的議題。
新時代法律學社理事長楊雲驊指出,我國羈押制度沿用自民國17年,當時社會環境遠較單純,如今犯罪型態日益複雜,修法不思改善制度,反而縮短羈押期限。他舉德國為例表示,德國根本沒有羈押期間的法定上限,羈押超過半年甚至一年的案例相當普遍,批評提案只是片面引用外國法制,缺乏完整比較法基礎,呼籲立法院不要通過相關修法。
台北大學教授顏榕則表示,「共犯勾串」作為羈押原因,是刑事訴訟法最基本的概念,日本從未出現刪除相關規定的提案,如今卻在台灣出現,令人難以理解。她認為,沒有任何國家會放棄發現真實,尤其台灣目前面臨國安威脅,更應強化偵查能量,而非反向削弱。她強調,羈押制度應透過司法實務累積見解,逐步形成制度,而非以粗糙立法方式大幅修改。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施育傑則認為,修法內容彼此矛盾。他指出,立法院才剛通過《揭弊者保護法》,一方面鼓勵吹哨者揭弊,另一方面卻打算刪除防止被告勾串證人的羈押事由,等同增加干擾證人的風險,制度設計明顯前後不一致。
清華大學教授連孟琦也批評,提案將羈押期限直接砍半,完全沒有實證依據。她表示,德國並未設羈押期限上限,而是針對羈押超過6個月案件提高審查標準,須具特殊理由並由高等法院審查。她並引用德國2024年統計指出,當地共有2萬5457名羈押被告,其中24.3%羈押6個月至1年、8.6%超過1年,合計約三分之一羈押超過半年,多屬重大暴力犯罪。她認為,現今犯罪集團化、跨境化趨勢明顯,固定羈押期限已不符合偵查需求,法律改革應建立在實證研究,而非憑抽象理念任意設定數字。
曾赴日本研究的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林錦鴻則指出,提案引用日本制度卻流於片面。他說,日本法雖規定羈押10天、必要時可延長10天,但實務上可透過不同罪名重新逮捕、重新計算期間,因此前日產汽車董事長戈恩實際遭羈押超過100天,日本更因而被批評為「人質司法」。他強調,不能只看法條文字,就誤解外國制度。
雲林科技大學教授惲純良則反對刪除檢察官抗告權。他表示,德國制度中檢察官當然享有抗告權,若擔心羈押案件反覆抗告,應考慮建立即時抗告制度,而不是直接剝奪檢察官的救濟權利。
針對修法擬將搜索現場限制離開視同逮捕,台北大學教授王士帆也表示反對。他指出,提案錯誤援引《憲法》第8條,因憲法保障的是基於犯罪嫌疑的逮捕、拘禁,並非所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搜索現場限制離開,可能是為避免證據遭破壞、保障執法人員安全或確保見證程序,並非等同逮捕。他認為,若將搜索即視為逮捕,將壓縮檢警辦案與聲押時間,反而使聲押制度流於形式。
劍青檢改主筆、檢察官林達也表示,搜索與逮捕本屬不同法律概念,國外未見類似立法例。他指出,目前警方依法僅有16小時可完成移送,但搜索往往耗時4至8小時,若遇跨地點搜索甚至超過10小時,還須檢視大量電子設備,一旦修法通過,將導致24小時聲押時限過早起算,嚴重衝擊偵查效率。
整場研討會中,與會學者、法官及檢察官幾乎一致反對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認為相關提案缺乏實證基礎,也與國際制度不符,呼籲立法院審慎評估,避免以粗糙修法影響刑事司法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