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書指出,劉女接受偵訊時坦承持木柄鏟壓制黑眉錦蛇,但否認非法捕獵、宰殺等行為。她辯稱,今年4月15日下午4時許,學校老師發現校內有蛇,所以通報總務處處理,而她身為總務主任,立即帶領事務組長前往處理,而該蛇隻長度目測超過成年人雙手臂展的長度,因為該蛇隻停留在教室外的走廊欄杆上,膽心傷害到師生,本想用鏟子敲擊欄杆把蛇嚇走。
結果劉女敲擊欄杆後,蛇隻反而掉在走廊上,現場老師都嚇到躲進辦公室內,劉女則用鏟子壓著蛇頭,本想用桶子把蛇裝成後再移到他處野放,但不慎用力過大也壓制時間太久,最後蛇隻就慢慢失去掙扎,最後劉女就將蛇帶到校內的落葉回收區埋起來。
劉女表示,當下因為很害怕,只知道是蛇,不確定是否有毒,後來上網查才知道是保育類的黑眉錦蛇,當下很難過,後續也請教消防隊並採購相關設備,若未來還有相關情況,也可以有更好的處理方式,但強調不是故意要傷害蛇隻。
而劉女捕抓蛇隻的過程,被現場學生錄下,並上傳到IG限時動態,後來遭民眾檢舉並陳情至新北市政府及國立屏東科大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劉女因此遭警方通知到案說明,並依違反《動保法》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
不過檢察官根據劉女證詞,以及截圖上「天花板掉下來超大蛇」、「主任直接砍蛇超狂(不要開聲音因為我們一直尖叫)」等文字敘述,認為劉女辯稱其因身為總務主任職責,才對蛇做處置的說詞得以採信,足認她是為避免蛇隻危及師生,為保護公眾安全而有相關行為,符合法令當中於緊急情況下,欲保護自身或公眾安全所為的法令例外規定,給予不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