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邱姓演員前年8月8日下午前往新北市板橋區「板橋放送所」附近,趁隙將2支大麻煙油放置在林姓友人所使用的車門邊置杯架上,無償「分享」給朋友使用。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查獲相關線索,邱男主動向警方供出轉讓煙油經過,全案因而曝光移送法辦。
檢起訴毒品罪 法官改重罪《藥事法》
本案偵查時,檢方原本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二級毒品罪將他起訴;不過士林地院審理時指出,大麻同時兼具「第二級毒品」與《藥事法》「禁藥」雙重身分。由於邱男轉讓的大麻煙油淨重未達10公克加重標準,在法條競合情況下,依法應適用刑度較重(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的《藥事法》「轉讓禁藥罪」論處,檢方亦當庭更正起訴法條。
男演員認罪 法官准給自新機會
士林地院法官審酌,邱男身為演藝從業人員,無視國家禁令轉讓大麻煙油,危害他人身心健康,行為實屬不該;但考量他大學畢業、未婚,且從偵查到法院準備程序均全盤托出、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良好。
法官認定邱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依法享有「全階段自白」之減刑規定,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警惕無再犯之虞,最終判處有期徒刑4月。雖不符易科罰金條件,但可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另宣告緩刑2年,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