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王男於2023年4月間點擊網路投資廣告加入LINE群組,遭詐團以代操股票為由詐騙,並於同年7月中旬將278萬元匯入黃女帳戶,要求黃女賠償。黃女則喊冤稱自己也是感情受害者,因信任網路男友「周正男」才幫忙處理工程款帳務,且刑事部分已獲檢方不起訴處分,並無故意侵害他人。
合議庭審理發現,黃女具大學學歷且曾有被詐騙經驗,對詐團手法應有警覺;對話紀錄更顯示,黃女曾向對方表達擔心帳戶被拿去詐騙,臨櫃辦理約定轉帳時遇行員關切詢問,甚至配合對方教唆編造謊言應對。
法院據此認定黃女雖無故意詐欺犯意,但對於帳戶遭冒用仍有過失,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構成過失幫助侵權行為,依法應與詐團負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法院也查出,王男於2023年8月就知悉受騙並報案,但在2025年4月起訴時,僅先對黃女索賠10萬元,直到同年9月才具狀擴張聲明要求賠償剩餘的268萬元,已超過民法第197條規定的2年侵權行為消滅時效,黃女提出時效抗辯有理,因此改判黃女僅需賠償王男1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