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3月間,余男駕駛懸掛偽造車牌的藍色Tiida轎車前往大寮區拆卸他人車門零件,被發現後丟下車輛逃跑。轄區中庄派出所員警將作案車輛查扣停放於派出所停車場。
沒想到余男為取回車輛,竟於隔天清晨5時許請友人李男載他到派出所旁的無尾巷,避開正門監視器與值班員警,私自翻越圍牆闖入後院,用備用鑰匙發動車輛強行駛離,一路開到偏僻的獅林山墓園藏放。不久警方發現扣押車輛憑空消失,調閱監視器循線追查,再度將余、李2人查緝到案。
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余男無視公權力,竟膽敢闖入警察局車場開走公務員掌管物品,惡性不輕,依法合併判處有期徒刑9月;李男則明知余男非正當領車仍幫忙載送與接應,被認定為幫助犯判刑4月,全案上訴後被二審判決駁回,維持原刑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