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千萬還私債 分階段侵占路徑曝光
檢調發現,郭信良從2018年起利用參選及成立協會的機會,設立多個法定專戶,卻在五年間分次侵占款項。2018年(民國107年): 郭信良登記參選台南市議會第3屆市議員,依法設立「選舉政治獻金專戶」。檢方認定郭、黃兩人在該年度共同侵占該專戶款項。
2020年(民國109年)郭信良另設立「台南市信良文教協會」專戶,對外募集款項。2021年至2022年(民國110年至111年),郭信良再度登記參選第4屆市議員並設立新的政治獻金專戶。檢調查出,郭、黃兩人在此期間,同步挪用文教協會專戶及政治獻金專戶的資金。
檢調初步估計,郭信良在2018年、2021年及2022年間,合計侵占的公益款項高達新台幣1072萬元,且多筆款項流向明確,皆用於支應其私人債務。
為什麼是公益侵占? 檢察官解釋法條關鍵
檢方起訴罪名是刑法第336條第1項的「公益侵占罪」,而非一般的普通侵占罪。檢方指出,郭信良所掌控的帳戶,一是依《政治獻金法》設立的專戶,二是供文教公益使用的協會專戶。這類資金在法律定義上並非其個人私產,而是社會大眾基於政治參與或公益支持目的所捐助,受法律高度監管。
其次是違背「專款專用」之誠信義務。檢方指出,法律規定政治獻金只能用於選舉活動及法定支出,文教協會經費則必須用於推廣公益項目。郭信良身為資深民意代表,深知這些錢有特定的「社會使命」,卻將其視為個人財務緩衝工具,用以償還私人債務,這已完全脫離法律授權的範圍。
利用職務之便侵害公眾利益。檢方認為,「公益侵占罪」的刑責較普通侵占更重,主因在於被告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信賴」。檢方認定郭信良身負公眾所託,卻無視法規將專戶當成提款機,此舉不僅是金錢侵占,更傷害了民主政治的獻金透明制度與社會公益信用。
犯後拒認罪 檢方促請從重量刑
南檢強調,本案偵查核心在於釐清資金來源與流向。雖然郭信良在搜索時曾高喊「坦蕩蕩」,且在偵訊期間始終否認犯罪,但檢方根據扣得的帳冊與證人供述,認為罪嫌重大。
檢方在量刑意見中直指,郭信良身為公眾人物,卻視《政治獻金法》等法律於無物,挪用金額非微,且犯後態度不佳。為捍衛法治尊嚴,促請法院對郭信良從重量處適當之刑,以儆效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