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3年8月25日晚間,林男受邀至汐止區某警友站站長住宅聚餐,酒後突移坐至站長助理A女身旁並不斷貼近。A女姊姊發現後多次將林男連人帶椅拉開,但林男仍持續靠攏。當A女受不了起身欲離開時,林男竟從背後抓住其雙臂並輕咬左上臂,促使現場親友及員警趕緊上前將雙方拉開隔絕。
A女因考量警友站與派出所關係和睦未立即申訴,後因聽聞林男對外稱「只是伸懶腰不慎碰觸」,氣得向警方提出申訴。經新北市警局調查小組及新北市性騷擾防治審議會審議,認定林男性騷擾事件成立,新北市政府遂依法裁處林男2萬元罰鍰。
林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有近視與老花眼,當時只是湊近與A女一起看手機FB貼文,手放椅背未帶性目的;並爆料指稱,他因調查站長家人與同所曾姓員警於同年10月搭乘公務警備車去KTV的檢舉案,才引發站長及曾員不滿,指使A女挾怨報復誣告。
北高行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認為,包含A女、現場目擊的站長夫婦及曾姓員警等人陳述均一致,且照片顯示林男行為已逾越正常社交分際,辯稱「看FB貼文」與照片不符。此外,林男調查公車私用案與本件性騷擾也屬二事,且在場警員也證實A女事發隔天即曾訴苦感到害怕想提告。
法官認定新北市政府依合理被害人標準及相關事證認定性騷擾成立並開罰,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判決林男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