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Andy老師指控家寧,「眾量級」頻道所有權為2人共有,但在2024年11月,未經其同意,私自變更頻道帳號的登入密碼,導致他無法登入帳號,因此對她提出「妨害電腦使用」的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告訴。
但合議庭認為,該法條所稱的「無故」,是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而理由正當與否,則須綜合考量行為的目的、行為當時的人、事、時、地、物等情況、他方受干擾、侵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其行為所構成的妨害,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
合議庭根據此案雙方通訊軟體對話、電子郵件截圖等證據,可知家Andy在未告知家寧的情況下,自行將帳戶收款地址變更為其自身戶籍地址,因其先有未經雙方同意的變更行為在先,且家寧提出質疑時,未見Andy及時回應,在此情形下,家寧採取變更頻道密碼之行動,以阻撓告訴對方完成的驗證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尚難認定其行為的理由非屬正當。
且該頻道為雙方交往期間長期共同經營,雙方分手後,對於對方就該頻道之任何單方處置行為,都會非常敏感,因此難以認定家寧的行為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具備實質違法性,而構成「無故」變更頻道密碼的法律過成要件,因此最終給予無罪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