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1年11月14日,莊男透過傳播經紀找來A女前往桃園平鎮某招待所陪酒,他聯繫廖、江前往會合,席間以談生意為由,邀約A女前往新竹訪友,隔日凌晨0時許,由江男開車載眾人一同前往新竹笑傲經國KTV唱歌,直到凌晨5點多結束,一行人又搭車回招待所休息。
上午7點多,莊男開車把A女自招待所載往平鎮某汽車旅館休息,隨後聯繫廖、江前往摩鐵會合。晚間7時許,莊男吸食笑氣後情緒失控,在汽旅內徒手掌摑、推、腳踹A女,造成女方身體多處受傷,隨後3人再把車開往湖口交流道附近路邊,莊男又多次毆打A女,且為了避免A女的黃姓經紀人起疑,先冒用A女手機傳送訊息給黃男,接著強迫A女提供網銀密碼,轉帳1萬8000元經紀人抽成費用給對方。
當晚11點多,莊男又在路邊命A女脫去身上衣服被拒,他便強行扒光A女的上衣及內衣,然後由廖男用手機拍下A女裸露上半身的影片,隨後眾人開車前往新竹某汽車旅館,莊男在16日凌晨0時許,支開廖、江2人後,先毆打A女,並於浴室內強迫A女替其口交,隨後在床上性侵A女得逞。
凌晨2點左右,3人開車把A女載往友人住處,又再度毆打A女;凌晨3時許,眾人帶著A女返回招待所,莊男在內與1名身分不詳的男子,共同毆打A女,該男子還持西瓜刀砍傷A女手臂,後經招待所內其他人制止後,才將A女送醫治療,並向警方報案。
3人遭桃園市刑大逮捕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並由檢察官起訴,其中莊男所涉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一審宣判後,莊男提出上訴,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江男所涉剝奪行動自由犯行,經桃園地院審理宣判後,目前上訴至高等法院審理中。
而廖男則依《刑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