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彰化某超市工作的蘇姓成年男子,與打工的A姓國中少女發生性關係,卻又劈腿B女,A母不滿女兒被玩弄憤提告,彰化地院審理時,蘇男否認與少女發生性行為,堅稱A挾怨報復,但兩人鹹溼對話露餡,法官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5罪,判處蘇男各處徒刑7月,應執行1年2月,可上訴。

蘇男2021年在超市打工認識就讀國中的A女,兩人開始交往,同年8月為她慶生時,得知她滿14歲,還陸續發生多次性關係,少女證稱,兩人使用通訊軟體聯絡,以「噴水」、「左手比出食指、右手比出ok」等圖案約定要發生性關係,女生LINE蘇男「欲火焚身」,蘇男回覆「我幫妳降溫」。
A女提供的鹹溼對紀錄,包括蘇說:「我幫妳降火,請妳吃大雞雞」「感覺妳會被我一點慢慢的吃掉」;還有一次,雙方性交結束後,A女傳訊「我剛剛下樓我腳和手都在抖」,被告回:「抱歉吶」、「麻麻的感覺」,此外,A女傳訊要被告買驗孕,不久被告回說「妳看又沒中、幹嘛擔心、要不要再一次」。
對於A女所提兩人曾發生性關係的事證,蘇男一概否認,堅稱兩人未發生性關係,蘇男辯稱,跟A女交往約2年,只有擁抱牽手而已,通訊軟體對話是為了安撫她,才順著她講的話去回應。
A女則說,蘇男與他交往時,又劈腿B姓未成年少女,她非常生氣,要求蘇男簽下「拒絕與B女交往協議書」,蘇男簽字後仍持續與B女往來,讓她很是傷心,對此,蘇男則順勢聲稱,A女不滿他因為沒感覺,想分手,才挾怨報復,誣指兩人發生性關係。
彰化地院法官認為,依A女證述內容,除部份稍模糊,但對於與蘇男交往過程,以及發生至少5次性行為的經過,包括時間、地點、兩人互動情形,以及被告言行,均非常明確,若非親身經歷且記憶深刻之事,難以做如此具體的陳述。
此外,法官認為,被告曾為A女14歲生日慶生,顯然明知對方年齡,加上蘇男坦承與少女有感情糾紛,才簽協議書,可見A女的指證是有根據,因此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5罪,判處蘇男各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