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原告與張姓男子於106年1月7日結婚,婚姻關係至今並未依法解除。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張男已有配偶,卻在114年2月1日與張男進行帶有高度性愛挑逗意味的對話,之後又在同年9月多個夜間前往張男位於桃園的租屋處留宿。
原告並指控,其中9月5日及9月19日,被告負責照顧張男與原告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卻仍與張男共同沐浴、同床共枕,行為已明顯逾越正常男女社交分際,不僅破壞婚姻關係,也可能造成未成年人價值觀混淆,因此請求150萬元精神慰撫金。
被害稱以為張男已離婚
對此,被告否認侵害配偶權,辯稱自己認識張男時,張男曾告知遭受家庭暴力,因此主觀上認為張男已經離婚;即使兩人仍有婚姻關係,也早因長期家暴而「實質破裂」。至於兩人談論洗澡等內容,被告則稱是協助未成年子女洗澡的日常對話,並非親密行為。
被告另否認曾在張男租屋處留宿,表示自己的車停在附近,是因借給張男使用;至於2月1日對話中涉及性行為的內容,被告則解釋,是雙方討論遠端操控無線情趣用品,並非真的發生性行為。
不過法院檢視雙方通話譯文後,認定被告對張男婚姻狀況並非毫不知情。判決提到,雙方談論房地產及換屋問題時,被告曾提醒張男「不要告訴你『室友』」,兩人更進一步談到這名「室友」認為家中空間太小、物品放不下,以及因囤物、斷捨離等家務問題與張男多次爭吵。
法院認為,若「室友」只是一般房客或分租室友,張男不太可能與對方因家庭收納、囤物等涉及共同生活的私密家務爭執,被告也沒有必要特別提醒張男不要將換屋事情告訴對方。因此法院認定,被告口中的「室友」實際上就是張男的配偶,也就是本案原告。
此外,被告提出張男曾遭核發的民事通常保護令作為抗辯,但法院注意到該裁定明確記載「原告與張加韋為夫妻關係」,因此不但無法證明兩人已離婚,反而足以佐證兩人的婚姻關係當時仍存在。
對話內容已明顯超越普通朋友界線
至於兩人是否已出現婚外情,法院則認定對話內容已明顯超越普通朋友界線。判決指出,通話中,被告稱「謝謝老公」,張男則以「你昨天讓我飛高高」等語回應,雙方之後又持續出現涉及「搖」、「工具」、「默契」等高度性暗示內容。法院認為,整體語境充滿性行為隱喻及男女愛慕情愫,不可能只是一般朋友間的正常社交對話。
即使被告辯稱兩人只是透過遠端科技情趣用品互動,並沒有實際發生性行為,法院仍認為,侵害配偶權並不以通姦為必要條件。雙方透過遠端遙控情趣用品進行即時且高度私密的性感官刺激及調情互動,已超越一般朋友社交界線,因此足以構成對原告配偶權的侵害。
張男與被告未成年子女共浴
法院另指出,案件中還有張男與被告未成年子女共浴的照片,照片顯示張男在沐浴時,被告在場並拍攝其裸身畫面。法院認為,沐浴本身具有高度私密性,一般朋友間不會任意觀看或拍攝他人沐浴,因此相關情節更足以證明雙方互動已逾越正常社交範疇,侵害程度重大。
法院並駁回被告「原告與張男婚姻早已破裂」的說法,認為只要雙方婚姻關係仍然存續,就不能因此容任第三人進一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安全、幸福及信賴。即使夫妻間原本已有裂痕,被告的介入仍可能加深雙方修補婚姻關係的困難。
至於賠償金額,法院審酌原告為碩士畢業、任職科技公司人資,月收入約10萬元;被告同為碩士畢業,從事土地開發工作,月收入約3萬元,再考量雙方財產狀況、交往情形、侵害配偶權的方式及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認定150萬元請求過高,以40萬元精神慰撫金為適當。
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40萬元,並自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原告超過40萬元的請求則遭駁回。由於判賠金額未逾50萬元,法院並依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則可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免為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