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媒體爆料,李光申面對小珮提分手,他謊稱可以動員顏清標手下,且白道刑事警察局高階警官也是「他的人」,甚至對小珮施暴,並以工作權威脅小珮繼續與他維持性關係;對此,律師鄭懿瀛表示,此惡行如經調查屬實,可能涉及《刑法》妨害性自主與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
鄭懿瀛分析,李的行為已可能觸犯刑責,但陽明交大在受理相關職場霸凌與性騷擾案申訴後,卻作出不成立決議,可能是「申訴標的」不一樣,畢竟要證實一個人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恐嚇等罪,需有一定的偵查作為,非握有公權力的大學教師組成的委員會可以處理。
鄭懿瀛以他在某校擔任校級性平會的經驗指出,通常性平會必須先「預審」,確認屬性平會處理範圍內的事件,就會召開審查會,請雙方當事人接受訊問,但如果遇到職權無法處理、沒有能力調查的情況,就會請當事人向司法機關提告。
李光申另具主管身分 校方有連帶責任
獲勞動部與多個地院委任的「勞動事件調解員」陳慧明指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相關規定:「雇主針對…3、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違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也就是說,小珮遭受主管(李光申)不法侵害,該校負有連帶責任。
但這條法令只是宣示性界定責任關係,政府另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條例》,規定:「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3年…」,其中包括:3、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6、建立事件處理程序。7、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陳慧明強調,根據該法,陽明交大應對小珮提供心理輔導,甚至主動將李光申移送法辦,並立刻調整小珮工作,保障其工作權,而且此條例有罰則,陽明交大若經勞動部調查違法,可處6萬以上、50萬元以上罰款;此外,小珮也可依《民法》227條,針對該校提出侵權損害賠償訴訟。
陳慧明舉一個知名的案例,就是某航空公司遇到一個超級肥胖的外國惡客,大便後要求空姐幫他擦屁股,空姐被迫做此屈辱的服務,導致憂鬱症,而航空公司沒有保護員工不受不法侵害還處罰她,因此被勞動部處以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