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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盲男「摸肩打招呼」挨告!喊冤視障社交習慣⋯法院認證性騷判敗訴
全盲的陳姓男子觸摸女子肩膀挨告性騷擾。示意圖與本人無關

全盲男「摸肩打招呼」挨告!喊冤視障社交習慣⋯法院認證性騷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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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2 08:45:00最後更新 2026/08/22 08:45:13

記者:

李依璇

全盲的陳姓男子前年在租屋處辦聚會,對認識3年的視障女性友人小芸(化名)脫口「看妳最近變胖還是變瘦」,隨後伸手抓握A女肩膀及手臂,被北市府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裁罰2萬元。陳男不服,主張盲人全靠聲音與觸摸問候,且只是「輕抓2下」,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肢體接觸已讓被害人感到被冒犯,北市府裁罰有理,判決陳男敗訴。
判決指出,2024年7月28日晚間,小芸至陳男位於台北市中山區的租屋處參加聚會。陳男未經同意,便碰觸小芸肩膀與手臂揉捏,稱要看看她變胖或變瘦,小芸請陳男放手並擺動肩膀制止,事後向警方提告並提出行政申訴。經北市性騷擾防治審議會決議性騷擾成立,北市府依性騷法裁處陳男2萬元罰鍰。
陳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辯稱自己全盲,與小芸是認識3年的老朋友,盲人平時靠聲音與肢體表達,摸肩膀、握手臂是常見的問候方式。他當時僅輕捏肩膀與手臂約6秒,被制止後便立刻放手,並無不尊重之意,主張市府與訴願機關僅採信小芸片面之詞。
北市府則抗辯,陳男自承未經同意就伸手觸碰,已符合「合理被害人」標準。愛盲基金會相關指引也指出,與視障者打招呼應先發出聲音或輕拉手,而非隨意進行肢體接觸。此外,本案刑事部分雖經檢方不起訴,係因肩膀與手臂非屬性騷法第25條規定的「隱私部位」,但檢方處分書亦認定其行為不妥、已冒犯他人。
北高行法官認為,性騷擾認定除考量客觀情境,更應從被害人主觀感受出發,陳男未經同意即碰觸小芸,已造成對方畏怖與冒犯感,且視障者間互動亦不代表可隨意接觸他人身體。北市府審議會組織合法、裁罰無誤,判陳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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