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男大生一審時極力否認犯行,辯稱根本不知少女未滿14歲,因為兩人玩的網路遊戲要17歲以上才能註冊,「我有問她為什麼國中在玩這個,且還有辦法儲2、30萬在裡面」。他強調,雖然少女曾說自己才13歲,但他以為對方在開玩笑,因為少女自己說曾跟很多人有過性行為,「當時我認為她至少17歲了」。
不料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親自上網嘗試註冊軟體,發現系統雖有限制,但年齡卻是玩家可自行輸入,且雙方對話記錄足以證明少女多次告知年僅13,因此不採信男大生辯解,依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罪重判他4年徒刑。
男大生上訴後一改過去辯解,坦承全部犯行,並透露自己自幼由祖父母隔代教養長大,目前仍在大學就讀,平日半工半讀籌措學費與生活費,因一時思慮不周才犯下大錯。
為了展現悔意,男大生積極與少女及其家長調解,還掏出68萬元全數支付完畢,取得對方諒解。高雄高分院二審認為,男大生犯案時年僅20歲、社會經驗欠缺,且非利用優勢地位脅迫或誘騙,動機僅因一時無法克制情欲,考量他犯後展現具體彌補誠意,且無前科、仍在學中,因此引《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予以減刑,改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