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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GO立委集體收賄案大逆轉!陳超明、徐永明二審無罪 高院:沒有對價合意
四個立委二審判決結果大不同。

SOGO立委集體收賄案大逆轉!陳超明、徐永明二審無罪 高院:沒有對價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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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1 16:43:00最後更新 2026/08/21 17:39:45

記者:

馮茵

SOGO經營權之爭延燒多年的立委集體收賄案,二審出現重大逆轉!前太平洋流通投資公司董事長李恒隆為爭取太流公司及SOGO百貨經營權,遭控透過政治獻金等方式,向多名立委及助理行賄,台北地院一審判處多名被告有罪。不過案件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今(21)日認定部分被告與李恒隆之間的金錢往來,欠缺足以證明「對價關係」及「行、收賄合意」的證據,因此改判,國民黨立委陳超明、前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均逆轉獲判無罪。
檢方指控,李恒隆為取回太流公司及SOGO經營權,涉嫌以政治獻金、捐款等方式接觸多名立委,藉此推動相關法案及召開公聽會,一度牽動多名現任、前任立委及辦公室幕僚遭到司法追訴。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部分被告涉犯貪污相關罪嫌,判處前立委蘇震清10年徒刑、國民黨立委陳超明7年8月、前立委廖國棟8年6月,徐永明則因期約賄賂罪被判7年4月;前無黨籍立委趙正宇則因逃漏稅罪判刑6月、併科罰金6萬元,但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獲判無罪。
至於被控行賄的李恒隆,一審依相關罪名判刑1年2月,緩刑5年,並須向公庫支付1000萬元。
幕僚部分,一審判處廖國棟辦公室主任丁復華1年10月、緩刑4年;徐永明助理吳世昌則被判6年6月;趙正宇辦公室主任林家騏判刑2年、緩刑5年。蘇震清辦公室主任梁文一及助理余學洋則獲判無罪。
案件進入二審後,高院重新檢視檢方提出的政治獻金、聯繫紀錄及相關人證後,認為陳超明、徐永明等人的行為,雖與李恒隆或相關政治活動存在時間、行為上的交集,卻仍不足以進一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收賄與職務行為的對價關係。

陳超明部分,高院認為政治獻金與職務行為欠缺對價

針對陳超明部分,檢方主要提出他曾與經濟部聯繫,以及其辦公室主任梁文一處理政治獻金等情形,作為認定涉案的重要依據。
不過高院認為,陳超明與經濟部聯繫的事實本身,無法直接證明其職務行為與政治獻金之間具有交換關係;此外,相關證據也不足以證明陳超明知道梁文一曾與李恒隆等人接觸。
高院進一步指出,案發當時正值立委選舉期間,陳超明與梁文一頻繁討論選情、民調及相關選舉事務,本屬合理的政治活動,不能僅因梁文一另有處理政治獻金的行為,就推論其是受陳超明指示,進而認定陳超明與李恒隆之間存在行賄、收賄的共同合意。
因此,高院認定現有證據仍無法排除合理懷疑,陳超明部分無法證明成立職務上收受賄賂罪,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無罪。

徐永明、公聽會遭指涉收賄 高院:政治獻金不能直接等同賄賂

徐永明及其助理吳世昌部分,檢方則指李恒隆提供政治獻金,與徐永明等人協助辦理東吳大學公聽會、洽借場地以及出席活動等行為之間具有對價關係,因此認定涉及期約賄賂。
但高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李恒隆所提供的政治獻金,就是為了換取徐永明等人協辦公聽會或提供其他職務上的協助。
判決指出,吳世昌過去曾向李恒隆表示,時代力量屬於小黨,選舉相對辛苦,希望李恒隆「幫忙找一些朋友」捐款。不過高院認為,從前後脈絡來看,這段對話也可能單純是因選舉將近,向外界尋求政黨募款,不能僅憑此一談話,就認定吳世昌與李恒隆已達成以政治獻金換取特定職務行為的期約。
此外,李恒隆及郭克銘先前均證稱,政治獻金與東吳大學公聽會並無關聯,相關證詞也與檢方所主張的賄賂對價關係存在落差。
高院因此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仍不足以證明徐永明、吳世昌與李恒隆之間,確實存在「以政治獻金換取特定行為」的賄賂合意,撤銷兩人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無罪。

4人二審洗刷罪名 蘇震清、廖國棟有罪部分仍未翻盤

高院綜合全案證據後認為,無論是陳超明、梁文一與李恒隆之間,或徐永明、吳世昌與李恒隆之間,檢方所提出的證據都不足以證明雙方具有交付、收受賄賂的合意。一審未充分審酌相關證據及合理可能性,即逕行認定4人犯罪,尚有未洽,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陳超明、徐永明、梁文一、吳世昌4人無罪。
至於蘇震清、廖國棟部分,高院則未採相同認定,仍維持蘇震清10年、廖國棟8年6月的有罪判決;趙正宇則因檢方僅就一審財產來源不明罪獲判無罪部分提起上訴,逃漏稅罪判刑6月部分已易科罰金。其餘被告部分,高院則大致維持一審判決。
全案後續仍視各被告及檢察官是否提起上訴而定。蘇震清、廖國棟部分仍可上訴;陳超明、梁文一、徐永明、吳世昌獲判無罪部分,檢察官也可提起上訴;至於余學洋、趙正宇部分,檢察官則須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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