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方法院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今(21)日做出宣判。針對謝男所犯的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違反保護令罪判處拘役59日;至於兩起殺人罪部分,均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應執行無期徒刑。本案審理期間,檢方鑑於謝男手段殘忍且造成兩人死亡,當庭求處死刑,但合議庭依據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之標準進行門檻審查後,並未判死。
法院說明,依憲判8號意旨,死刑須符合「直接故意且犯罪情節最嚴重」、「有再犯高度危險」及「無更生教化可能」等極嚴苛要件。合議庭經評議後認為,檢方舉證尚無法證明謝男在預謀階段即有連續殺人的計畫,難認已達「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程度;此外,檢方亦未能提出確切證據證明謝男有高度再犯風險或已完全欠缺教化可能性。
在綜合審酌謝男犯罪動機、手段及犯後態度,另考量其社會復歸可能性與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後,國民法官法庭未採納死刑求刑,僅判處謝男無期徒刑,逃過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