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在檢方起訴的部分中,林女被控於孕期持續施用毒品,甚至在臨盆前12小時仍未停止,嚴重影響胎兒健全發育。
高雄地院審理此案,法官說明,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我國刑法所定義的保護對象僅限於「出生後」的自然人,未出生的「胎兒」在法律評價上不具獨立人格資格。因此母親在懷孕期間吸毒雖然會對胎兒健康造成負面傷害,但在法律規範上並不構成犯罪,遂針對此部分裁定無罪。
高雄地院依妨害未滿7歲之人發育罪,判處父親陳男1年2月徒刑、母親林女1年徒刑,林女並獲宣告緩刑4年,須接受親職教育且禁止實施家暴。
案經上訴,父親陳男主張自己需負擔家計且家中有人患病,認為原審判決過重請求從輕量刑。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指出,陳男讓無辜幼童長達半年暴露於高濃度毒煙中,對兒童身心健康危害極為嚴重,一審考量其累犯加重後判處1年2月,已屬低度刑罰,量刑相當妥當,因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依法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