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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爾麗醫美偷拍案促修法 立院三讀《醫療法》違反隱私最重判5年
立法院今天(25日)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違反醫療隱私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資料照片/林煒凱攝)

愛爾麗醫美偷拍案促修法 立院三讀《醫療法》違反隱私最重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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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12:40:00最後更新 2026/08/25 12:41:59

記者:

李文馨

攝影:

林煒凱

台灣醫美診所針孔偷拍風波引發各界要求修法,立法院今天(25日)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違反醫療隱私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沒收相關器材;同時加重醫療暴力罰則,對強暴、脅迫、恐嚇等妨礙醫療業務執行行為,最高可處25萬元罰鍰。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範圍涵蓋醫療暴力、病歷、隱私、醫療廣告及醫療社團法人等規範,其中針對醫療隱私及偷拍行為增訂處罰規定。
三讀條文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病人非公開之醫療與疾病資料或身體隱私部位;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病人非公開之醫療與疾病資料或身體隱私部位。若有窺視、竊錄等行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且相關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此外,意圖營利提供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進行上述相關行為,或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製造相關資料或竊錄內容,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亦可處罰。
醫療暴力方面,針對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方法妨礙醫療業務執行,罰鍰由現行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提高為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保障對象除原有的醫事人員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也新增「其他相關人員」。此外,醫療機構若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採取必要措施,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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