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徐男2023年5月間在IG認識12歲少女,明知對方未成年,卻分別於同年6月17日及24日,騎車將少女帶回位於高雄市的租屋處,兩度發生關係。事隔一年後,少女在網路上看到其他網友揭發徐男惡行,才鼓起勇氣告知家人,並向警方報案。
徐男到案後矢口否認「吃幼齒」,辯稱自己從未跟少女發過性行為,卷內也全無他的DNA結果可以證明這件事。他表示,自己通緝到案訊問時,是把這件跟台北那件案子搞混,才承認有發生性行為等語。律師則指少女案發後相隔1年才提出告訴,又無其他證據補強,主張應判徐男無罪。
但法官調閱兩人事發前後對話記錄,發現徐男在事發後的8月底,仍傳訊給少女稱「去找你」、「餵飽你」、「走、打炮」,看見少女回覆「我不能出去」,徐男又傳「車站這裡」、「不然我也不知道要去哪裡開房間」、「我以前常去一間」。少女仍拒絕稱「我今天真的很累」;同年9月,徐男不死心再約,還強調是「最後一次」,少女回答「很累不想」,徐男還說「沒差」、「我動就好」。
法官認為,若兩人未曾在同年6月間發生過性行為,應不致出現如此對話,認定徐男犯行明確。雖檢方本以刑責較重之「對未滿十四歲女子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但法官發現少女在第一次發生關係後,短短一周內又獨自赴約,且後續對話紀錄中仍有互動,缺乏其他強制性交的補強證據,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依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他4年有期徒刑。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