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紅燈熄火「改用牽的」 騎士:我是行人沒違規
判決指出,黃男去年11月4日中午,騎乘重型機車行經台南市中西區永福路與中正路口。黃男在停止線前遇紅燈,隨即熄火下車,牽車通過路口並在對向銜接車道重新發動騎離。
黃男不服裁罰,提告辯稱自己當時熄火牽引機車,行為態樣與一般行人相同,應以行人身分看待,認為交通局認定違規與適用法律有誤,要求撤銷原處分。
侵犯行人專用時相 法官:「鑽漏洞」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指出,該路口地面上設有X字型對角線行人穿越道,當時正值「行人專用時相」,圓形紅燈亮起時車輛應全面禁止通行。
法官認為,黃男通過路口前後均有駕駛車輛的事實,其步行牽車顯然是為了規避原行向之紅燈禁制管制。若容許所有車輛比照辦理,將導致車輛持續占用路口、嚴重剝奪行人的安全通行空間,顯已違反號誌分流設置的目的,主觀上具故意,依法駁回其訴,維持1800元裁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