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4年2月間,陳男與周男等人共謀偽造一卡通儲值卡,先由陳男購買晶片複製機及大量空白磁卡,至超商儲值5000元至一卡通內,再由周男在住處利用複製機將卡片資料及餘額不斷「複製貼上」至空白卡中。陳男隨後持偽卡大量採購香菸及蘋果點數卡,交由共犯變現獲利。
為了擴大犯罪規模,陳男自同年2月中旬起,以每購買1條香菸可獲80元報酬為條件,陸續招募王姓、張姓、邵姓、洪姓及梁姓等5名車手加入。車手們分頭前往雙北及新竹地區的超商、超市大肆刷卡「採購」,刷完後的空白磁扣再回收給主謀重新複製續用。
由於後台系統與超商結算時陸續發現帳目異常,一卡通公司才猛然驚覺異狀,向高雄市刑大報案才揭發全案。據調查後統計,陳男集團共利用此手法刷卡變現高達251萬8510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陳男等5人均坦承犯行,法官審酌陳男正值壯年卻貪圖輕鬆牟利,破壞消費金融秩序,依偽造儲值卡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2年,並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71萬餘元;另王姓、張姓、邵姓及洪姓等4名車手,則依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分別判處3個月至10個月不等徒刑。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