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台鐵於其所有的基隆市尚仁街附近土地沿消防巷道架設鐵皮圍籬,去年11月15日深夜11點43分許,古女騎車經過該路段不幸自摔撞擊圍籬,導致圍籬鐵皮破裂、銳利鋼條外露直刺其心臟當場死亡。古女的2名未成年幼子頓失所依,向台鐵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各100萬元、殯葬費32萬餘元及扶養費等。
台鐵開庭時辯稱,架設圍籬是因應基隆市政府反映臨河安全疑慮,防範人車墜河的臨時措施,且事發前圍籬底部並無鋼條外露,純粹是古女車速過快自摔猛烈撞擊才導致破損,主張台鐵已盡注意義務,不需負擔賠償責任。
基隆地院法官認為,圍籬屬建築法規定的「雜項工作物」,台鐵未依法向主管機關請領「雜項執照」即擅自設置,規避了國家對結構安全的實質審查,難以確保構造與設備安全;加上台鐵已在現場張貼警示標語,顯見其主觀上知悉該處屬易肇事的危險彎道,圍籬僅遭碰撞就外露致命鋼條,顯見整體防撞設計與材質選擇有重大瑕疵,台鐵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確定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法官考量事發當時天候良好且現場有夜間照明、視距良好,古女未注意車前狀況、行經彎道未減速慢行,本身就事故發生應承擔較重過失。經過過失比例權衡後,認定古女應負擔80%過失責任,台鐵則負擔20%責任。
法院核算古女2名子女所受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分別為335萬9508元及362萬8153元,經扣除80%過失相抵後,判決台鐵應分別給付長子67萬1902元、次子72萬5631元,合計139萬7533元。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