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俊傑是本案24名被告中唯一在偵查中遭羈押禁見者,北檢指控張男涉入「詐領助理費」、「十一影像公司驗資不實」、「詐領多族群協會補助款」及「違法進口快篩」等多項案件,建請法院從重求處16年以上有期徒刑。張男於本月1日出庭時,僅承認輕罪,仍否認貪汙重罪。
張男經偵查中羈押禁見4個月後,檢方於今年6月9日提起公訴移審。移審庭中檢方雖全力說服法官繼續提押未果,法院最終裁定張男以10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配戴電子手鐶。裁定當晚,劉姓具保人於不到1小時內籌足保證金辦妥手續,不料張男隨即於6日凌晨破壞監控設備逃逸。
通緝到2059年 多辦一條棄保潛逃
法院目前已發布通緝,張男於審判中的通緝期限至2059年1月21日止。針對人犯脫逃,台北地檢署已指派檢察官,依《刑法》妨害司法公正罪章的「棄保潛逃」罪正式分案偵處,依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檢方現正指揮警方清查張男的通聯紀錄,並擴大調閱警用監視器畫面,全力追查其可能去處。
此外,法院今已正式發公函予劉姓具保人,命令其必須在本週四以前將張俊傑帶到法院;若期限屆滿未果,法院將依法沒入該筆1000萬元的保證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