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毒梟柬埔寨取貨 塞肛門轉機襲台
判決指出,馬來西亞籍男子AZNAN與NG因家中經濟困窘,2025年8、9月間受境外毒梟「BOTAK」招攬運毒,許諾事成後各給予1,250美元(約新台幣4萬元)報酬。「BOTAK」一手包辦兩人從馬來西亞經柬埔寨、香港至高雄的機票與酒店住宿。
2026年2月1日,兩人飛抵柬埔寨金邊,入住指定酒店與毒梟成員「LEWIS」會合。同月7日清晨,兩人取得26包海洛因後,AZNAN將10包、NG將16包強行塞入各自肛門體內。隨後兩人各領取250美元預付款,從金邊搭機經香港轉乘國泰航空班機,於當晚6時抵達高雄國際機場。未料一入境即被海關與法務部調查局航調處高雄站盯上,攔查逮捕,當場查扣海洛因淨重分別為82.63公克與130.65公克。
認罪坦承不諱 供出毒品開銷預付款
案發後,兩名被告在警詢、偵訊及法院審理期間均全盤認罪,對犯行坦承不諱。兩人供稱,出發前各取得250美元作為開銷,坦承是為了賺取後續報酬才冒險犯案。檢警與法官比對通訊軟體對話紀錄、X光機影像及扣押證物後,認定兩人犯罪事證明確。
底層毒鳥承擔高風險 量處9年
依照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刑責極重。不過,合議庭法官在論刑時指出,兩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先依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更進一步審酌,兩人並非運毒集團的主導或籌畫者,僅因家境貧困受邀,擔任最底層的「運毒工具」。兩人將毒品塞入體內,不僅承受極高的生命健康風險與遭查緝風險,實際獲得的報酬卻相當微薄,並非終局獲取暴利者。
考量毒品在入境當日即遭攔截,並未流入市面造成實質危害,若科以減刑後的最低法定本刑15年仍嫌過重,符合「情輕法重、顯可憫恕」,遂再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刑,最終各重判9年徒刑,並於刑畢驅逐出境。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