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阿派離婚後只剩他與女兒同住,不過2023年9月間,阿派在高雄住處不顧小雅抵抗及言語拒絕,以每週約2次頻率徒手撫摸女兒胸部,直到2024年5月間,父女因手機遭摔壞及課業問題發生爭執,阿派動手打女兒巴掌,並主動向社工提出安置女兒的要求,等到社工抵達住處,女兒哭泣並表達想離開,才說出遭父親碰觸身體一事。
社工表示,小雅陳述過程中不斷哭泣、發抖,小雅國中同學則因離家出走,曾到小雅住處暫住近1個月,他出庭證稱,曾親眼看到阿派碰觸小雅胸部超過10次,而當下小雅明顯受到驚嚇、神情緊張,還會對父親說「不要用我」,阿派卻持續作為。
案件審理期間,阿派否認犯行,稱離婚後有異性伴侶,有正常抒發管道,且購買小雅貼身用品也會請他的伴侶、母親陪同,對小雅的隱私事物刻意迴避;他的辯護律師則認為,如果小雅真的遭到侵害,應可利用手機錄影或向親友、師長求助,並質疑小雅是因手機被摔壞、遭管教後心生不滿才提出指控。
不過法院認為,小雅年僅12歲,生活上高度依賴父親,又因害怕父親動手、缺乏可以傾訴的親人、對身體界線認知不足,才選擇隱忍並不違反常情;且小雅曾表示,阿派過去曾對她說「妳是我生的,所以妳的身體我都可以碰」,讓她以為父親行為正常,直到學校上過性教育課後才意識到不對。
對此,法院審酌阿強身為父親,本應保護女兒身心發展,卻侵害其身體及性自主權,犯後持續否認、未與女兒和解或賠償,也未表達歉意,最終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