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林伯實為規避子公司「實聯長宜淮安」價值3400萬美元(約新台幣10億元)的股權遭強制執行,明知未實際出售,於2020年12月代表控股公司,與妻子徐莉玲代表的「SL公司」簽署假轉讓協議,將B公司股權以2000萬美元轉讓給SL公司。SL公司未依限付款,林伯實隨後又於2021年4月允許SL公司將該股權設定質權給自己經營的C公司並辦理登記,致使控股公司喪失權益,遭吳姓股東告發。
士林地院8月21日進行最終言詞辯論,林伯實出庭請求判決無罪,但在約45分鐘的審理過程中疑因高齡體力不支,不時閉眼睡著。
法庭當時傳喚實聯長宜前副董事長陳正忠作證,陳表示當年與林伯實合資鋰電池與電動車事業,除首年盈利外均虧損,財務全由林負責;對於2021年股權轉讓一事,陳表示不記得是否有被告知,法官提示其於調查局筆錄曾稱「不知情且已退股」,陳當庭確認「是真實的」。
面對法官訊問為何不清楚卻簽署質權設定契約?林伯實辯稱那些都是海外小公司、好友間合作,「如果不這樣做會影響進出大陸」,並坦言自己投入許多資金卻收不回來,「做生意就是這樣,虧了就是虧了。」
林伯實的辯護律師主張,當時在大陸面臨8000萬人民幣商業仲裁,轉讓股權屬緊急保全行為,林已為公司墊付約2億元人民幣,請求無罪判決。告發人律師則反駁,本案攸關告發人790萬美元(約新台幣2.5億元)投資額,「若股票真的虧損到沒有價值,何必轉讓給自己小孩的公司?」
士林地院審結,今早依2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分別判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1年4月,林伯實本人未到場聽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