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之所以曝光,源於女學生上大學後身心狀況持續惡化,不僅夜間失眠、自殘,甚至出現重度憂鬱與延遲性創傷反應,就醫評估後經臨床心理師依法通報才揭開全貌。
女學生提告指出,國三時在補習班認識李男並開始交往,對方在她國中畢業典禮、露營活動及高一期中考等特殊日子,多次帶她至住處或汽車旅館發生關係,她除能精確畫出李男家中格局,還曾拍下兩人同床照片寫下「在一起第217天」,並指證李男腰臀部有硬幣大小脂肪瘤等身體特徵。
她表示,李男事後無故斷聯,使她長期承受性羞愧感與精神痛苦,直到接觸「房思琪事件」相關報導後創傷被觸發,才憤而揭發這段過往。
雖李男到案後矢口否認,但高雄地院一審調查相關事證認定犯行明確,重判他4年6月徒刑,李男上訴後改口,坦承案發時兩人為男女朋友,他因無法克制情慾、一時衝動才觸法,一審時是因為缺乏勇氣面對錯誤才否認,並非有意飾詞圖卸,並強調二審期間已展現最大誠意與對方達成調解,並已全數履行完畢支付135萬元賠償金,取得女學生原諒,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
二審合議庭審理認為,李男雖至二審後期才認罪,對訴訟經濟助益有限,但確實已掏出135萬元履行和解條件,彌補被害人損害,且被害人也同意從輕量刑,因此撤銷原判決,將9罪各改判1年,合併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但因刑期逾2年,依法無法宣告緩刑。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