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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被逼車還比中指!怒告公然侮辱竟不起訴 檢方認證有欠修養...但是「沒人知道你是誰」
周男對前車比中指,但檢察官認為意在表達不滿情緒,給予不起訴處分。資料照片

國道被逼車還比中指!怒告公然侮辱竟不起訴 檢方認證有欠修養...但是「沒人知道你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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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7 10:32:00最後更新 2026/09/27 10:37:17

記者:

呂健豪

新北市蔡姓男子今年3月間,駕車行駛於國道1號林口交流道時,與鄰車發生爭道糾紛,對方強行切入後,副駕駛座乘客周姓男子,從車窗身比出中指,事後蔡男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周男也坦承犯行,不過檢察官認為,周男意在表達不滿情緒,雖有欠修養,但是否具有侮辱蔡男的主觀犯意仍有疑義,因此偵結後,不起訴處分周男。
不起訴書指出,蔡男今年3月22日下午3點左右,由國道1號往南行駛,於42公里處下林口交流道,但鄰車企圖切入車道,蔡男不願讓道,最後該車只能從蔡男後方強行駛入車道,隨後坐在副駕的周男,打開車窗伸手朝蔡男車輛比出中指,事後蔡男認為受辱,向警方報案並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案經國道警方偵辦移送後,周男坦承卻有比出中指一事,他供稱當時可能因為酒後而有所此行為,也願意向蔡男表示歉意;但檢察官認為,所謂「侮辱」,是指直接對人謾罵、嘲笑或其他足以貶損他人評價,周男所為雖有欠修養,但事發時其主觀上認為蔡男未讓己方車輛進入車道,用意在於表達不滿情緒,是否意在侮辱蔡男而有公然侮辱的主觀犯意,尚非無疑。
此外,依《刑法》妨害名譽罪規範對象,需不特定旁人在日常生活中均能特定受名譽受妨害者至某一對象,或具體限縮至某範圍至特定對象,而周男在蔡男車輛後方比出中指,過程僅約數秒,且蔡男車輛的型號、顏色或車牌號碼,無法令他人辨識或知悉其身分,當下蔡男與一般大眾並無區隔,及無名譽受損的情形可言,因此偵結後不起訴周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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