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中瑋/北辰著作權事務所律師、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助理教授
歌手Lara梁心頤因演唱昔日熱門歌曲〈What Can I Do〉,遭檢方以涉嫌侵害「重製權」起訴。主因在於她2014年底於花蓮跨年晚會演唱該曲後,影片被上傳至影音平台。梁心頤聲明指出,影片上傳「僅作為推廣用途」,並未營利且觀看次數不多,認為應屬合理使用。
案件是否成立侵權,仍待法院審理。然而,這起官司揭示了一個核心問題:著作權法上的「沒有營利」,難道真等同於「沒有直接收到錢」?
智慧財產局過去曾以產品記者說明會為例指出,即便主辦方未向來賓收費、現場亦無販售商品,但若活動旨在宣傳產品或促進潛在交易,現場放歌仍不屬於「非營利」。原因很簡單:經濟利益未必當場兌現,更可能轉化為品牌形象或未來的商業機會。
雖然這個例子是在解釋「非營利活動現場放歌」的免責例外,與本案「錄影上傳」的重製行為不同;但它點出了一個關鍵思維——法律所理解的「營利」,從不等於「當下有沒有拿到現金」。
這個觀念放到數位平台尤為重要。「免費讓人看」與「非營利使用」完全是兩回事。若影片開啟廣告分潤,商業性質固然明確;但即便沒有廣告收益,若上傳影片是為了宣傳歌手、累積流量、維持知名度,進而帶動後續演出或代言,這些利益雖未立即變現,仍可能具有實質的商業性質。
回到梁心頤主張的「合理使用」,法院在審酌時,必須綜合考量利用的目的與性質、著作性質、使用比例,以及對作品潛在市場的影響。「是否商業利用」僅是考量因素之一,即便真的沒賺到錢,也絕非自動取得合法免責的通行證。
數位平台讓分享變得極其便利,也讓大眾習慣將「沒收錢」簡化為「非營利」。但在流量與注意力都能精準變現的年代,一支影片縱使沒有售票、沒有廣告分潤,也絕非與商業利益無關。
這起案件真正揭示的,或許不是「沒賺到錢能不能放音樂」,而是數位時代最普遍的法律盲點:當流量、曝光與聲量本身就是最昂貴的商業資源時,「手裡沒握著現金」早已不能作為「非營利」的擋箭牌。如果我們還天真地以為「僅供推廣」就能免費使用他人的創作,恐怕只會在無意間成為掠奪他人著作權的推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