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只親吻口交!他「手擋臀部」仍遭霸王硬上弓
據判決書內容,事發於114年11月5日晚間6點多,阿坤與被害男網友相約在梧棲區文化路附近的停車場碰面。隨後阿坤邀請對方進入他的車子後座聊天,過程中雖然被害人同意進行親吻、擁抱及口交等親密行為,但當阿坤意圖進一步發生性關係時,被害人即明確表達不願進行「肛交」,並當場伸出手強烈阻擋阿坤碰觸臀部。
不料阿坤色膽包天,見對方未採取極端激烈的肢體反抗,竟認為有機可趁,無視被害人明確拒絕的意願,強行伸手剝除被害人的外褲及內褲,並以生殖器硬塞插入對方肛門得逞。
驗傷採證警方鐵證如山
被害人在阿坤駕車離去後,隨即趕往台中榮民總醫院進行性侵害驗傷採證,並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案。警方隨即展開調查,除調閱現場車牌號碼相關資料外,還採集被害人衣物上的證據與醫院診斷書。
被害人更提供雙方於交友軟體上的對話紀錄截圖、車輛照片及手繪案發地圖,連同警方翻拍阿坤手機內對話紀錄與Google地圖街景照片,相關物證鐵證如山,檢方偵查後依強制性交罪起訴阿坤。
25萬賠償達成調解!法官給予自新機會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阿坤對犯行供認不諱,並主動提出悔過書坦承錯誤。合議庭審酌阿坤過去並無任何前科,素行尚佳,且犯後態度良好、深表悔意,更在法院調解下支付新台幣25萬元賠償金與被害人達成調解,順利取得對方原諒。
法官考量阿坤係因未建立正確性觀念而一時失控犯錯,且犯罪手段未施加嚴重身體暴力,符合情輕法重情狀,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判處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3年。同時為督促其記取教訓,命其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履行調解筆錄的支付賠償義務,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