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日前將打死人的街友蔡龍興從一審無期徒刑輕判15年,改判理由主要認為他長期受酒精影響已有焦慮症,且達到精神病徵「顯著」程度,但家庭支持度仍高,家人願意接納他返家;此外,合議庭認為,蔡男二審時已表達悔意,不僅當庭向死者家屬表達歉意,還提出120萬元作為賠償被害人家屬的和解條件,是家屬未能接受才導致和解不成。考量國民法官量刑時未審酌這三點,因此撤銷原判決,改酌減輕判。
對於輕判理由,死者妹妹相當不能接受。謝志昌妹妹指控,二審審理期間,合議庭曾花近2小時勸她接受120萬元和解金,甚至建議可用於替哥哥辦超渡法會。她強調自己未同意和解,法官卻輕判被告,她至今無法釋懷,懇求最高法院能還她與哥哥一個公道。
4年僅4案被撤銷 有和解才減刑
國民法官制度2023年元旦正式上路後,至今僅4件判決上訴後被撤銷,包括3件被減輕改判、1件被發回重新審理。其中被發回地院重新審理的這件案件,二審審判長正是蔡龍興案的審判長。
盤點其他3件被撤銷發回的國民法官判決,第一件是2023年酒駕撞死單親父親的李佳修案。
李佳修一審遭國民法官判刑7年2月,李不服上訴二審,他主張他在一審開庭期間已經跟二審因李男與死者家屬達成450萬元調解、支付首期50萬元,改判5年6月。此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已維持二審判決,全案宣告定讞。
昔發回撞警案判決 遭最高院打臉
第2案是新北市三重警員黃瑋震遭毒駕撞死案。2024年7月,男子黃國維施用毒品後無照駕車,逆向、闖紅燈最後高速撞上警車,造成黃瑋震殉職。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判處黃國維有期徒刑18年6月。
案件上訴後,高院認為,一審審判長未向國民法官說明黃男涉犯法條,判決有重複評價疏失,撤銷原判決、發回新北地院由新的國民法官法庭重新審理。
值得注意的是,撤銷蔡龍興案與黃國維案的高院審判長剛巧都是同一人。其中黃案判決,高檢署認為發回國民法官庭重新審理,違背《國民法官法》的立法宗旨,徒增國民法官對案件的理解困難及案件負擔,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最高法院最後狠狠打臉二審,要求二審依職權調查作出判決,不要發回一審。
不當沒收酒駕車輛 也曾列撤銷理由
至於第4件國民法官判決被撤銷案,則是由最高法院作出。此案是男子洪伯軍酒後駕駛BMW載3名友人,在五股撞死穿越人行道的7旬王翁。二審維持一審國民法官判決判洪男6年3月,但上訴最高法院後,法官認為車輛屬犯罪構成要件「必要客體」不應沒收,且洪男犯行遭不當切割、評價,因此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
從過去4個案例可發現,上級審原則上尊重國民法官庭判斷,藉此符合《國民法官法》的初衷,透過此制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對比兩件被撤銷改輕判的案件可發現,李佳修案的被害人家屬同意和解、接受賠償,但蔡龍興案的家屬,在合議庭長達2小時的「勸和」調解庭後仍堅決拒絕和解,結果法官竟用被告有悔意當減刑理由,輕判被告,才讓家屬如此忿忿不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