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與阿達結婚多年育有一女,但曉萱在明知阿達已婚身分仍與他發展出婚外情。從民國112年底至113年7月期間,曉萱與阿達多次發生性行為,也因此兩度懷孕。此後,曉萱作風更為激進,在臉書社團「桃園爆報(二)」PO出與阿達的親密合照,並寫下「腦公買給我的愛狗在虎頭山走失」,有意讓他人聯想為夫妻、情侶關係,還主動加原告好友「宣示關係」,挑釁意味濃厚。
面對小美的憤而提告,曉萱在訴訟期間也在臉書上嘲諷正宮當初是「勉強結婚沒幸福」、「房間還留著前女友內衣褲」;更嗆小美「你就不是初戀的影子,我是啊」、「不被愛的才是歐巴桑」、「我的藝術照,你硬掰裸,那也不錯啊...你生氣,忌妒,還是羨慕?達寶喜歡呀」等語,讓原告身心崩潰罹患憂鬱症就醫。
針對種種出格的作為,曉萱辯稱是因阿達謊稱「婚姻不睦」才交往,貼文僅是為惹阿達生氣,否認故意破壞家庭。然而法官審理後認為,曉萱已知交往對象為人夫還發生性關係、公然放閃等行徑,已逾越了社會容忍範圍,構成侵害配偶權,在考慮到她的財務狀況,最終判賠5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