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彰化一名男子阿明(化名)與已婚人妻麗麗(化名)曾經交往股一段時日,雖然2人已經分手,但阿明2025年12月20日晚上11時許卻突然收到麗麗因為與丈夫吵架、萌生離婚念頭後傳來的和好訊,還請阿明載她前往醫院住院。
對此,麗麗表示,阿明收到訊息後就不斷來電聯繫,表示要立刻前去載她,而阿明也的確在12月21日凌晨4時許告知已開車到她住家附近,整理好行李的麗麗便上車,並在約半小時後被載到阿明的租屋處。不料,麗麗在警詢中指出,阿明一進門就脫光衣物、將她拉到床上,即使她當時明確表示「不要」,仍被阿明拉住雙手性侵得逞,過程中還遭對方強吻她、扯咬嘴唇及胸部等,整個過程一路持續到隔天上午8時左右,幾乎超過3個多小時。
他否認犯行:原本約好喝酒 自己喝醉後不省人事
對於麗麗的指控,阿明堅決否認強制性交,辯稱是女方先傳訊息表示想與他和好,2人當天原本約好一起喝酒,他前往租屋處前還先到超市購買4瓶雞尾酒,只是回到住處後他便喝到醉倒、不省人事,醒來後才替女方叫計程車,讓對方回家,2人相處期間根本沒有發生性行為。
對此,彰化地院審理後,發現麗麗於案發隔日的12月22日曾前往彰化基督教醫院接受驗傷及採證,然而女方外陰部、陰道深部及肛門等部位均未檢出男性Y染色體DNA。法院認為,若阿明與麗麗當時有長時間且密集的肢體接觸,理應有機會在相關身體部位採得可供比對的檢體,因此質疑女方指述的可信性。
指控時間和買酒時間明顯重疊 法院判決男子無罪
此外,雖然麗麗聲稱自己是在凌晨4時30分許抵達阿明租屋處後就被對方性侵,但法院檢視阿明提出的超市電子發票後,顯示阿明購買雞尾酒的時間是在當日上午5時16分17秒,與麗麗指控案發時間明顯重疊。
至於警方受理案件紀錄、性侵害案件通報表、社工訪視紀錄及麗麗繪製的現場位置圖等資料,法院則認為,這些文件大多是依照女方的陳述製作,或只能證明她曾到過阿明租屋處,仍不足以獨立證明強制性交指控成立,再加上沒有其他足以補強女方說法的證據,法院最終依《刑法》第301條第1項「基於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原則」,判決阿明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