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維菁/台灣師範大學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副院長、前NCC委員
這幾天,台股在美股與AI股震盪衝擊下罕見崩跌逾千點,市場神經高度緊繃。在此敏感時刻,中華電信工會於日前(14)日正式啟動全台罷工投票,引發資方發函就投票程序正當性請求釋疑;隨後遭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發文批評資方限制投票行為,勞動部則定調其為工會自治行為,使得官股民營企業的『公共責任』再次受到最嚴厲的檢驗。
對此爭議,中華電信公司強調其發函純係本於維護關鍵基礎設施及職場安全之立場,要求工會釐清特殊選務之公平配套; 畢竟身兼政府持股背景與國家關鍵通訊服務的雙重身分,中華電信的勞資爭議涉及企業內部以外的利益;公司應對勞動條件與穩定服務負責;工會爭取會員權益,也須以可信的授權及審慎的行動,回應公共期待。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要求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並經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卻未具體規範跨區投開票時序、選票保管及結果發布。現行制度在程序保障上確有不足,法律留下的操作空間,肇至今日的勞資爭議又多一樁。
檢視本次罷工投票所採之流動票匭與分區提前開票是否合宜?應從會員能否自由表意、選票能否安全保管,以及局部結果是否影響後續投票來判斷。投票程序的公信力,不只取決於最後算出的票數,也取決於這些票數是在何種條件下形成。「依法辦理」可能仍不足以回答程序是否公平、安排是否合理。
無記名的意義,在於會員能不受辨識與壓力,自主表達立場。流動投票可能便利輪班、外勤會員,但圈票遮蔽、身分資料與選票分離、票匭封緘交接及票數核對,均應有明確安排。程序須可查核,個人選擇則須保密;若只以選票未記姓名回應疑慮,顯然不足。
必須強調的是,提前開票尤其需要充分理由。會員分散可以說明分區投票的需要,卻不足以證成先行開票的必要。少數人若先掌握局部票數,便可能據以調整後續動員;結果一旦外流,又可能形成勝負預期與群體壓力;這雖非操控證據,卻是制度應預防的風險。實務上,分區投票與全體投畢後再開票並不衝突;欠缺充分理由與相當保障的前提下,提前開票便難言妥適。
此外,投票時程、資格基準及授權事項,也應事先明確。工會宜自主邀請獨立第三方查核,讓程序可信度有具體依據,而非僅依賴主辦者的保證。主管機關的責任也不能停在原則宣示。勞動部目前強調工會自治與直接、無記名投票,卻仍須說明,這些要求如何落實於本案。應釐清實際選務安排,就保密、保管、結果發布及異議複核提出較具體的指引;未來必要的規範,須循修法建立。程序規範不足,可能使會員在投票後才承受授權遭質疑的代價。補足保障,本就是維護勞工集體權利的一部分。
勞資爭議與選務程序的攻防,終將回歸各主體的角色與權責。公司對營運與用戶保障負主要責任,工會須對選務與行動風險負責,主管機關則應補足制度保障並落實監理。可信的投票支撐集體授權,負責任的服務安排維繫公共信任。公共利益的分量,終究要由具體承擔的責任來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