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起於前台南市議員謝財旺與前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結怨,邀另案通緝要犯洪政軍及孔祥志謀議,於2022年11月10日凌晨由孔祥志持衝鋒槍到郭再欽公司掃射58槍,隨即轉往謝財旺服務處掃射30槍,事後孔祥志與洪政軍逃亡至中國福建省,期間王文宗被控資助孔祥志、洪政軍逃亡期間的開銷,並2度前往中國會面,一審被依使犯人隱避罪判刑6月,去年底上訴二審駁回後定讞。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收到確定判決後核發執行傳票,要求王文宗今年2月18日到案執行,王男原本以為可以易科罰金,準備繳錢消災,沒想到卻被檢察官當場告知「不准易科罰金」,檢方另開給他3月20日執行傳票,要他當日入監。
王文宗為此詢問同案其他被告,發現郭姓楊姓等人均能易科罰金,因此向法院聲明異議,台南地院今年3月11日裁定撤銷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的處分,沒想到他3月20日到案準備繳交罰金,又被告知「還是不准易科罰金」,又開出傳票要他4月11日到案入監執行,王男因此再次聲明異議,但這次一、二審均認為檢察官裁量有理由,將聲明異議駁回,王文宗確定得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