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長子及長孫提告指出,他們的父親及祖父陳男罹患舌癌多年,2023年間與妻子離婚,1年後再娶郭女,但二婚也僅維持1年多,陳男就於去年1月病逝。父親生前與子女感情緊密,不料他辭世後,郭女竟以陳男生前曾交代為由,未通知其他家屬,即擅自將其火化,直到同月13日因申領勞保津貼需全體繼承人同意,家屬才驚訝得知老翁早已過世,連墓碑上也未列入子女與孫子女姓名,害他們無從陪伴父親最後一程,也未替他辦理身後事及參與喪禮,實有違基本人倫及傳統孝道。
郭女挨告後辯稱,陳男過世前交代不要讓其他家人知道他的病情,葬禮希望採天主教儀式進行,她都是依照陳男遺願辦理,還說殯葬業者也知情,可以為她作證。但法院傳喚葉姓殯葬業者到庭,他卻證稱陳男當時狀況已經相當不好,「嘴巴都爛掉」無法講話,也無法以文字溝通,他都是跟郭女討論葬儀要如何處理,也不知道有其他家屬。
法官因此認為,郭女無正當理由未通知家屬,擅自將陳男遺體火化及治喪,破壞陳男子孫虔敬追念、緬懷盡孝的權利,侵害人格法益情節重大,判決她應賠償長子10萬元、兩位孫子女各5萬元。


